建筑企业资质办理有关法律规定

日期:2016-06-17 / 人气: / 来源:未知

       建筑企业在资质申请时,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企业资质的,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,并给予警告,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。
  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,并依法处以罚款,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企业资质。
  建筑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;逾期不办理的,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  建筑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作者:河北资质中心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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